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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与郑丹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长春市宽城区胜利大街176号。被执行人郑丹,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银行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宽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宽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苗 君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