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0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义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义五,舒保信,张红霞,苏州市九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682-1号申请执行人吴义五。被执行人舒保信。被执行人张红霞。被执行人苏州市九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南路312号海陆研发楼五楼。申请执行人吴义五与被执行人舒保信、张红霞、苏州市九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1、舒保信、张红霞、苏州市九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吴义五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920元由舒保信、张红霞、苏州市九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义五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红霞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庄花苑14幢504室,19#车库。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市九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债权302823元。执行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申请执行人吴义五同意被执行人舒保信、张红霞、苏州市九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及判决书主文上确定的利息。2、在张家港市金港镇财政所的被执行人的债权,本院已办理查封手续,但被执行人到时必须配合法院到金港镇财政所办理相关手续,且开具相关发票。否则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3、执行费2960元被执行人承担。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0392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吴义五,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吴义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吴义五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吴义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张民初字第02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兴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