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法执异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梁红军提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法执异第5号案外人:梁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洪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临汾市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印与被执行人临汾市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厦房地产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梁红军于2015年3月2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梁红军称,我于2010年9月2日购买了浮山县厦鑫花园小区房产,并按合同的规定一次性付清了全服房款335112元,该房产的所有权归我,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并停止拍卖。本院查明,2008年11月1日郭刚与被执行人鑫厦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浮山厦鑫花园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浮山县厦鑫花园小区房产,并按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交清了全部购房款335112元。2010年9月2日,郭刚将该房产以同样的价格卖给了案外人梁红军,梁红军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335112元,有《购房协议书》和交款收据为证,由于厦鑫花园小区1号楼属于在建工程,所以房产手续没有办理。2010年11月3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印与被执行人鑫厦房地产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厦鑫花园小区1号楼4至9层。2011年3月1日本院对查封的房产进行了拍卖未果。2015年3月23日案外人梁红军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停止对该套房产的查封、拍卖。本院认为,鑫厦房地产公司作为商品房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出售商品房是正常的买卖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的情形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产。本案中郭刚与鑫厦房产公司签订了《浮山厦鑫花园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全部购房款,这说明浮山县厦鑫花园小区房产已经出售,该房已不在法律规定的查封范围内,故案外人梁红军提出的要求法院停止对该套房产查封、拍卖的异议理由成立,其异议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浮山县厦鑫花园小区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耿皖舜代审判员 :张景星代审判员 :张青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