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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夏金宝与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宝,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初字第14号原告夏金宝。委托代理人胡奎、陈洲,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永旺。委托代理人苏芬弟,系被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金宝诉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龄认定行政审批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金宝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金宝负担。审 判 长  夏爱福人民陪审员  王小燕人民陪审员  陈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