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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任红芳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红芳,李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433号申请人:任红芳,女,汉族,1963年4月13日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李加富,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433号的保全裁定,现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加富驾驶的鲁Q04V**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