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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方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416号原告詹某某。委托代理人左靖,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甲。原告詹某某诉被告方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靖、被告方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月*登记结婚,2013年*月*日双方离婚,并于次日复婚,2014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方乙。2015年被告参与赌博,并在隐瞒家人的情况下,借了巨额高利贷。现被告赌博恶习不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同意女儿方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十八周岁止,孩子所发生的教育费(公立学校)和医药费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被告方甲辩称,被告已经将婚内欠债全部归还完毕,现同意与原告离婚,离婚后,女儿方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800元,孩子所发生的教育费(公立学校)和医药费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12登记结婚,2013年9月16日双方离婚,后于次日复婚,2014年6月17日生育一女名方乙。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为被告染上赌博恶习逐渐发生矛盾。2015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2015年5月11日,原告具状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条及被告声明复印件各一份,主张被告在外赌博并欠下高额外债且被告曾向原告声明与其无关,被告对此未持异议,但坚称已经归还完毕。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也尚可,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发生矛盾,现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就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方乙抚养权一节,双方均同意其随被告共同生活,本院予以确认。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应依法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标准,根据原、被告协议,原告应按月支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800元,并承担教育费(按上海市教委公布的公立学校收费标准)、医疗费(自理部分)的50%,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关于其余财产,原、被告均确认在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其余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居住问题自行解决,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方甲离婚;二、离婚后,原、被告所育之女方乙随被告方甲共同生活,原告詹某某应自2015年5月起按月支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800元,并承担教育费(按上海市教委公布的公立学校收费标准)、医疗费(自理部分)的50%,至方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离婚后,现在原告詹某某、被告方甲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其余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四、离婚后,原告詹某某、被告方甲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詹某某和被告方甲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     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祝杨盈,施韫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