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诉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新龙与冯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新龙,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266号申请人于新龙,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仲伟,江苏仲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利,居民。申请人于新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冯利所有的苏C×××××号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冯利所有的苏C×××××号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