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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何爱国与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爱国,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882号申请执行人何爱国。被执行人宋玉玲。何爱国与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921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225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玉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爱国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爱国名下银行存款473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青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