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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国皓,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晓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2014年10月31日被告曾作终止妊娠手术。原告要求:1、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婚前给付被告的彩礼款5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女方在终止妊娠的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会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