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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录山与被执行人王润亮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录山,王润亮,王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曹录山,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润亮,男,1998年7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被执行人王书华,女,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3)招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润亮在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帐户上的存款11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梅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