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肖前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96号罪犯肖前林,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二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以(2012)高新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前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价值人民币十万元的个人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价值人民币十万元的个人财产,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前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累计积标准考核分163分,月均6.04分。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标准分10分,2014年1月27日专项活动表扬一次,奖标准分10分,总计标准考核分1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肖前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前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孟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