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蒋某,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谢某,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丁时和人民陪审员 熊志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文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