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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6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陈松涛、郭艳平、郭信成、宋德昌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陈松涛,郭艳平,郭信成,宋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8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2058号。负责人李少波,行长。被执行人陈松涛。被执行人郭艳平。被执行人郭信成。被执行人宋德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松涛、郭艳平、郭信成、宋德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商初字笫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商初字笫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立国审 判 员  江海波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路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