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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袁某诉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2号原告:袁某,女,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牛某,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袁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韶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3年农历2月13日典礼。由于双方婚前接触少,缺乏了解,典礼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寡言但性格暴躁,动辄便殴打原告,频繁的殴打后便是无休止的的冷战,几个月两人不说话是常态。原告为了两个子女勉强与被告维持婚姻关系,但子女成人后,被告并未改变,二人的夫妻关系从未改善,且儿子成家后,儿媳与原告有矛盾,本就恶劣的夫妻关系加上极坏的婆媳关系,原告在家中倍感艰辛,如此情形下,原告在家中无法生活,为此从2012年开始原告离家一直在外打工,断断续续的分居生活对原告反而是一种解脱,彼此不见面矛盾自然消除。今年正月双方大吵后,原告又被迫离家,彻底与被告分居。综述: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导致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子女均已成家,但原、被告之间的恶劣关系非但没有改善反而更加恶劣,无法生活的原告与被告分居,现原告深思熟虑后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牛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之间三十多年啦,倒是不断争吵,但都是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是2014年3月份与邻居外出打工,子女们打电话也没叫回她,后来不知为什么原告把我起诉了。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举行典礼,双方育有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年。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长达三十余年,夫妻之间应有一定感情,虽在长期的生活中难免有摩擦,但双方之间应相互包容,相互谅解,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不能草率决定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