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湾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瀚文与乐山市沙湾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瀚文,乐山市沙湾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湾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张瀚文,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观峨街113号。法定代表人廖雪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瀚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另案诉讼,需等待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是否再行申请执行,故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次申请执行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0)沙湾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军审判员 夏建强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