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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原市三家子南花楼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开原市三家子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03号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锡伯族,农民,住开原市三家子乡南花楼村一组。被告:开原市三家子某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陶某某。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原市三家子南花楼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原市三家子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