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7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美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李美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7973号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350082-1。法定代表人张方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世平(特别授权),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系被告员工。委托代理人赵玲(特别授权),女,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明,系被告员工。被告李美容,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美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羊芳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