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唐甜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配送中心、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甜,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配送中心,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甜。委托代理人徐辉,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凤妃,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配送中心。负责人LESLEYANNSMITH,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二号楼2-5层及三号楼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093685-8。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董事长。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永标,广东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甜因与被上诉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配送中心(以下简称沃尔玛配送中心)、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一致。本院认为:唐甜与沃尔玛配送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唐甜主张其2014年10月13日上午前往总经理室只是反映意见,其并非有意带铁锤前往,并不构成暴力威胁高管,特别应注意的是其在此过程中从未说过威胁的话,也从未做过暴力胁迫的动作。沃尔玛配送中心则称唐甜于事发当天上午9时50分手持铁锤闯入其总经理办公室,试图伤害总经理。在被同事夺下铁锤后,唐甜仍向总经理发出口头威胁“下次不会再明着来了,会在背后来”。双方于2005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第七条约定:“乙方(指唐甜)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指沃尔玛配送中心)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并全面和适当地履行甲、乙双方约定的各项义务。”劳动合同中第八条约定: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规章制度和双方有关约定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沃尔玛配送中心制定的《员工手册》中人事制度章节其他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中包含如下内容:违反《道德操守规范》及所附的相关政策,并构成解聘的行为。沃尔玛配送中心制定的《道德操守规范》所附《工作场所的暴力行为政策》规定:“骚扰、暴力、暴力威胁以及其他类似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并违反了公司政策。任何违反本政策的员工都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聘。”“沃尔玛配送中心不会容忍骚扰、暴力、暴力威胁,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恐吓(诸如“你最好小心点”之类的话)、胁迫、威胁伤害或威胁伤害他人……。”另外,沃尔玛配送中心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告知了唐甜,唐甜了解《员工手册》、《道德操守规范》等相关内容。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足以认定唐甜于2014年10月13日上午9时51分手持铁锤进入沃尔玛配送中心办公区,其他同事阻拦无效,唐甜冲向总经理办公室,并闯入办公室。根据《员工手册》、《道德操守规范》,唐甜的行为已经构成暴力威胁或口头恐吓,已经违反了沃尔玛配送中心的规章制度。据此,沃尔玛配送中心以唐甜严重违反公司政策为由解除与唐甜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其无须向唐甜支付赔偿金。唐甜关于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年终奖的问题。唐甜主张年终奖虽然系在年底发放,但计算标准系按全年上班时间和考勤情况来确定,故沃尔玛配送中心应向其支付2014年的年终奖。沃尔玛公司的《员工手册》已经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相关内容已经明确告知了唐甜,故该《员工手册》具有法律效力。该《员工手册》规定了年终奖金的发放对象为发放之日的在职员工,故唐甜不属于应发放年终奖金的员工。唐甜关于年终奖金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均准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唐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蔡 劲 峰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