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波与杜传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杜传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28号原告:刘波,居民。委托代理人:秦云,山东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传锈,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与被告杜传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