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荣与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潍坊市人民政府,曹梅芳,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潍行初字第23号原告王荣,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圆圆,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佃军,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曙光,市长。委托代理人李清环,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竹湘,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第三人曹梅芳,农民。第三人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法定代表人刘向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汲武昌,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工作人员。原告王荣诉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曹梅芳、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负担。审 判 长 林少华代理审判员 孙小玮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