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锦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685号原告林锦全,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城南路109号。负责人吴正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锦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锦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锦全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计24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