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平与马鞍山博通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博通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马建大院内汽车修理厂二楼三间,组织机构代码57175390-3。法定代表人:顾忠海,男,马鞍山博通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平诉被执行人马鞍山博通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劳人仲案字(2014)第278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博通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陆仟零伍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