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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国溅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69号罪犯黄国溅,男,黄国溅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益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黄国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三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异动后至2018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溅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勤学好问,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炊事员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2.5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因私藏打火机扣考核分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国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