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邱书勤与福州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书勤,福州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982号原告邱书勤,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胡绍全,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张聪伟,总经理。被告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许志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书勤与被告福州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2015年5月2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州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元,由原告邱书勤负担。审 判 长 刘妙香人民陪审员 吴 熙人民陪审员 陈秀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雨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