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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覃世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覃世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门路3号。负责人:陈进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姗谕,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慧,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世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诉被告覃世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土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超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