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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宗明与王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明,王明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36号原告黄宗明,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王明志,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宗明与被告王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宗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宗明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才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