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正法与李志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法,李志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920号原告:孙正法,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洪志,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琨,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永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庆新,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法与被告李志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孙正法负担。审 判 长 郑志刚审 判 员 仝桂香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小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