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商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正法与李志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法,李志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920号原告:孙正法,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洪志,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琨,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永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庆新,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法与被告李志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孙正法负担。审 判 长  郑志刚审 判 员  仝桂香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小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