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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光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光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583号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办事处青龙湾3组洪博欣苑,组织机构代码55900086-1。法定代表人黄明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光宏,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肖光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