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谢培均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宋祥谷撤销房屋登记行政登记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培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宋祥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碚法行初字第00053号原告谢培均,女,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江仁杰,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渝中区人和街9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7671-6。法定代表人张定宇,局长。第三人宋祥谷,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谢培均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第三人宋祥谷撤销房屋登记行政登记行为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培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培均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培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培均负担。审 判 长 李仕兵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郝华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颜秋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