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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6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柳玉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玉芹,高淑华,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661-2-1号申请执行人柳玉芹。被执行人高淑华。被执行人高阳。申请执行人柳玉芹与被执行人高淑华、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栖执字第6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高淑华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桃村分理处6228450260035244819账户上银行存款15万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淑华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桃村分理处62×××19银行账户上存款1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岩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