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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覃国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国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国乾,农民。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8日被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6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6月9日刑满意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羁押,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国乾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聪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覃国乾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桂平市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覃国乾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2015年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覃国乾窜到桂平市木乐镇木乐村寺背屯,趁满柱凌家中无人,从后门潜入满柱凌家中,盗走满柱凌的现金900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养阴丸一瓶、西洋参片一瓶、山参一条、镶金玉佩一块、普通玉佩一块、宝石一块、银质纪念币一枚等物品。被告人覃国乾盗窃得上述物品后,留下“不要说小心杀全家”的字条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覃国乾销赃盗窃所得的笔记本电脑,得款5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覃国乾盗窃所得的养阴丸一瓶、西洋参片一瓶、山参一条、镶金玉佩一块、普通玉佩一块、宝石一块、银质纪念币一枚并发还给失主满柱凌。笔记本电脑失主已另行取回。经鉴定,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200元,养阴丸一瓶价值150元,西洋参片一瓶价值15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覃国乾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且在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满某、李某、唐某的证言,失主满柱凌的陈述,被告人覃国乾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被告人覃国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国乾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国乾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国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国乾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国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覃国乾犯盗窃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覃国乾……(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盗窃所得的现金人民币九百元,予以继续追缴,发还给失主满柱凌。;被告人覃国乾销赃所得的现金人民币五百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覃国乾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覃国乾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员 覃 江 健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体曼黄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