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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银行延边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中国某某银行延边分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方某某,女,朝鲜族,延边建设银行退休职工,现住延吉。委托代理人:黄某,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某银行延边分行,住所地延吉市。负责人:王某某,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某,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银行延边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共计52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梅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