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89号原告张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丁华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