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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12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50元,减半收取260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惠子芳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