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肖寨门镇三西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武兴利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肖寨门镇三西村经济合作社,武兴利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088号原告辽中县肖寨门镇三西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辽中县肖寨门镇三西村。法定代表人刘百安,系该合作社主任。被告武兴利,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108241972********,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肖寨门镇三西村*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肖寨门镇三西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武兴利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冰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肖寨门镇三西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辽中县肖寨门镇三西村经济合作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