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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9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陆超明与尹志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超明,尹志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912-1号原告:陆超明,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静仪,系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定华,系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志彪,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天华超市旁)。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1、1505、1506房。负责人:朱文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102、701、801、901房。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超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超明负担。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亚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