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某某,广东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下同)957970元及利息(以本金95797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并加倍支付以上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838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198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币,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某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7484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海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玉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