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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婷与宋广松、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婷,宋广松,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婷,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号*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田金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广松,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自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超,又名杨某,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黄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婷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金旺,被上诉人宋广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自华,被上诉人杨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宋广松还款163700元与查明的事实不一致。宋广松于2013年10月28日向黄婷出具的借条虽然注明是2012年5月9日的借条转换的,但没有写明还款情况,写明的借款数额仍是原借款170000元。换借条当日宋广松向黄婷出具保证书一份,写明:“本人宋广松保证每月15日还黄婷15000元整(含利息5000元)”。2012年5月9日后,双方是否有其他经济往来。宋广松还款数额、换条原因以及宋广松的还款应否从170000元借款中冲抵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丁贺堂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