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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笫4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与丁汉阳、吕彩芹、丁永生、丁子明、陶继华、杨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丁汉阳,吕彩芹,丁永生,丁子明,陶继华,杨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笫4205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刘国玉,行长。被执行人丁汉阳,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吕彩芹,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丁永生,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丁子明,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陶继华,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杨国民,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执行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申请执行丁汉阳、吕彩芹、丁永生、丁子明、陶继华、杨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明 迪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广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