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希睿与李贵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希睿,李贵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高希睿,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郑伟,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鹏,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贵祥,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姬文革,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高希睿与被告李贵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蒋维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希睿委托代理人郑伟、左鹏,被告李贵祥委托代理人姬文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希睿诉称,被告系某某公司项目经理,可以将二手车辆高价抵顶给他人。2012年,原告将车辆出售给被告,被告将该车以130000元价格抵顶给他人,但未向原告支付车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定原告以9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被告,同时被告承诺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欠款,若逾期支付则按日千分之一计付利息。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0000元,支付利息44280元(自2013年3月9日计算至2015年3月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的四倍计算),利息要求支付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贵祥辩称,涉案90000元是抵顶的车辆款,被告帮原告抵顶车辆,该车价值40000元至50000元,加上利息及与原告的人情关系,被告出具了90000元的欠条。欠条出具后,被告因身体原因进行了两次手术,所以没有及时支付欠款,今年下半年被告会向原告支付欠款,但不应再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高希睿现金玖万元整(900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如不能付清,按日1‰计付利息,欠款人:李贵祥。”因被告未支付该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审查,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了90000元欠条,原告称该欠款是原告将车辆出售给被告的车款,而被告称是帮助原告将车辆抵顶给他人,因被告在欠条上直接载明欠原告90000元,并注明欠款人“李贵祥”,故被告的辩解主张不能成立,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故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90000元欠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44280元,被告辩称90000元中已包含相应利息,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该辩解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承诺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欠款,但被告未按期付款,现原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支持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贵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希睿购车款90000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高希睿支付90000元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被告李贵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3元,由被告李贵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