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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贾某与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339号原告贾某。被告毛某甲。原告贾某与被告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证,后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生儿子取名毛某丙,2008年8月23日生女儿取名毛某乙,两个孩子生下后夫妻感情产生分歧。因为婚前被告承诺结婚后保证盖新房,但至今未盖。原告为了两个子女和婚姻家庭百般忍耐,十多年来原告和子女一直住在娘家至今,但被告从不谅解原告为为其付出的苦心。这几年被告常年外出打工,挣的钱不给原告和子女,经济特别困难,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要改邪归正照顾好孩子和家庭,但是遭到被告恶语相加,还声称要与原告离婚。被告行为损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只有离婚方能解决双方问题,为此,原告特向曲周县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望贵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及上述事实,尽快判决原被告离婚,以维护原告和孩子的合法权益。被告毛某甲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农历11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毛某丙,××××年××月××日生育女儿毛某乙,儿子现随原告生活,女儿随被告生活。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闹生气,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子女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有2个女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提出离婚的证据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为促成和睦家庭,照顾子女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