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05号原告靳某某,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建办顺城街11号,现住新郑市宏基王朝月季园3号楼2单元1楼。被告侯某某,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宏基王朝月季园3号楼2单元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靳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琼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