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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05号原告靳某某,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建办顺城街11号,现住新郑市宏基王朝月季园3号楼2单元1楼。被告侯某某,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宏基王朝月季园3号楼2单元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靳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琼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