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正刚诉被告苟玉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张正刚,男,汉族。被告:苟玉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自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刚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邓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