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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谢珂、谢萌、张赞东、谢卫锋、钟淑娥与张安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卫锋,谢某甲,谢某乙,张赞东,钟淑娥,张安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谢卫锋,男,系被害人张亚玲之丈夫。原告谢某甲,女,系被害人张亚玲之长女。原告谢某乙,女,系被害人张亚玲之次女。原告谢某甲、谢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谢卫锋(第一原告),系原告谢某甲、谢某乙之父。原告张赞东,男,系被害人张亚玲之父。原告钟淑娥,女,系被害人张亚玲之母。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婷,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安印,男,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委托代理人王新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乙、谢某甲、张赞东、谢卫锋、钟淑娥与被告张安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乙、谢某甲、张赞东、谢卫锋、钟淑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乙、谢某甲、张赞东、谢卫锋、钟淑娥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乙、谢某甲、张赞东、谢卫锋、钟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1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夜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