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周素平与何胜佳、李婉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平,何胜佳,李婉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周素平。被执行人何胜佳。被执行人李婉莹。申请执行人周素平与被执行人何胜佳、李婉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胜佳、李婉莹已交款2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交纳执行费203元至本院,余下不足清偿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追偿,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曾桂文审判员 唐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