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善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县惠民街道枫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蔡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惠民街道枫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蔡永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嘉善县惠民街道枫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盛丽霞。委托代理人:陈洁、闫伟强。被告:蔡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惠民街道枫南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蔡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惠民街道枫南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嘉善县惠民街道枫南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赵玲莉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