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孙成广与孙晓巍、孙晓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广,孙晓巍,孙晓宁,孙晓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34号原告孙成广,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县。被告孙晓巍,男,汉族,1955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孙晓宁,女,汉族,1954年9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孙晓琳,女,汉族,1960年7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牛秀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广诉被告孙晓巍、孙晓宁、孙晓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广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孙成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文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