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前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右前旗支行与贾光巍、张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右前旗支行,贾光巍,张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察前民初字第1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右前旗支行代表人李恩亮,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胡鹏,男,42��,汉族,农业银行职工,现住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被告贾光巍,男,42岁,汉族,农民。被告张智,男,55岁,汉族,教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右前旗支行诉被告贾光巍、张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表人之委托代理人胡鹏,被告张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光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2日,被告贾光巍在我行借款50000元,合同签订日期从2010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28日止,为一年期可循环使用三年合同,利率按借款发放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5﹪执行。被告张智为该笔借款作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贾光巍未偿还借款本息。现诉于法院,要求被告贾光巍、张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15年5月25日利息10134.3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贾光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被告张智辩称,借款属实,事已至此,没啥说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被告贾光巍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右前旗支行订立借款合同,被告贾光巍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从2010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28日止,为一年期可循环使用三年合同,利率按借款发放日对应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5﹪执行。被告张智为该笔借款作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贾光巍未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5月25日利息为10134.3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右前旗支行依约发放了借款,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给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光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右前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15年5月25日的利息10134.35元,利随本清。被告张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65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