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家俊与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00607号原告王家俊,男,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孙岱秀,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家俊与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家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俊诉称,其于2005年10月到被告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2月期间工资共计7,000元,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王家俊在开庭时,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1、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2、银行对账单一份,证原告月工资数额。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归纳如下案件事实:2005年10月到被告公司,负责指导员工作,月工资3,500元。2009年8月,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退休后,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于2015年1月(实为12月)支付原告报酬为3,500元。原告上班至2015年3月,被告至今未予支付1-2月期间报酬。现原告以上述劳动纠纷为由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相互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因原告于2015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在此期间为劳务关系。原告已向被告公司提供劳务,故被告公司应相应支付劳务报酬,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报酬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该请求因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天择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家俊支付拖欠劳务报酬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家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俊光代理审判员 芦 威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帆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