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6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662号原告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法定代表人梅政。委托代理人代洪章,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被告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家定,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在,户重庆市南岸区,系被告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钱进,女,40岁,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渝 来源:百度搜索“”